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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中的“入户”认定标准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6/8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需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 “供他人家庭生活”方面,要求该场所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如居住、饮食等,像普通住宅、公寓等用于家庭日常起居的地方都可认定。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体现家庭生活特征,则不属于“户”。 “与外界相对隔离”指该场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能在空间上与外界区分,形成相对独立的空间,他人未经允许一般不能随意进入。例如独门独户的住宅、有独立门禁的公寓房间等。进入具有上述特征的场所实施盗窃,就构成“入户盗窃”,不论盗窃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 具体而言,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功能特征,即用于家庭生活,如居住、饮食、休息等日常活动,区别于用于经营、办公的场所。二是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他人不经允许不能随意进入,像独门独户的住宅、有独立封闭空间的院落等。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若只供个人或多人临时休息,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一般不算“户”。但如果特定情况下这些场所具备供家庭生活且相对隔离的条件,也可能认定为“户”。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