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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后为何不能及时宣判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13

其一,案件复杂程度不同,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存在诸多争议的案件,法官需要审慎研究分析,这需要时间。其二,合议庭评议案件需要一定时间,要综合全案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讨论并形成判决意见。其三,一些案件可能存在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不能仓促下判。其四,部分案件可能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需要一并妥善处理。此外,重大、疑难案件还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也会导致宣判时间延长。总之,要确保判决结果准确公正,就不能仅仅依据庭审情况即时宣判,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后再作出决定。

一般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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