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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含氰化物介质致有毒物质渗入地下 被告人获刑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8/25

近日,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刑罚。

  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雇佣他人在洛南县巡检镇高山河村原天合矿业公司已封闭废弃矿洞坑道内,使用提炼黄金化工制剂、活性炭等物质,进行非法“洗洞”作业提取黄金。经洛南县环境监测站抽样检测,案涉矿洞坑道口地下水、坑道里地下水中氰化物含量严重超标,矿洞周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

  在羁押期间,王某委托巡检镇政府代为修复的生态环境经检测水质达标,并主动赔偿了生态修复金。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含氰化物的介质进行“洗洞”提取黄金作业,造成有毒物质通过岩缝、裂隙及地表渗入到地下,严重污染该矿洞周围生态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考虑被告人王某存在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随案移送的涉案赃物提取黄金半成品7.9千克,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從熇 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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