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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管制与拘役的区别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9 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行较轻;(2)危险性较小。
  3、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
  与其他刑罚的并罚如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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