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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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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被申请回避的情形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3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另外,最高法院对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有限制性规定,包括:(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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