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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农民抓了114只癞蛤蟆被追究刑责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2/21 新华社杭州2月20日电(记者方列)“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浙江省淳安县农民陈某为了吃“野味”尝鲜逮了114只癞蛤蟆,民警找到他时,他还以为没啥大不了。直到被告知涉嫌非法狩猎罪,将要面临刑事处罚,他才追悔莫及。
  现年48岁的陈某是淳安县安阳乡人。2月14日下午,他手提蛇皮袋,在姜家镇浮林村村头的小水库里“奋战”数小时,逮了114只癞蛤蟆。18日上午在小溪边进行宰杀,准备晚上弄一顿丰盛的野味宴席。没想到,正在小溪边宰杀时被群众举报,随后被淳安森林警察抓获归案,只可惜109只癞蛤蟆已经被宰杀,仅有5只活体被及时放生。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陈某被抓后的疑问。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而警方在调查后表示,陈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
  办案民警介绍:“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癞蛤蟆又名中华蟾蜍,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据悉,“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三有保护动物”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专家表示,中华蟾蜍的体内有一种双槽蚴寄生虫,这种寄生虫不易被高温杀死,进入人体后会在人的眼睛、肾脏周围以及腹部、手腕、腿肚等部位的皮下组织内寄生,甚至会导致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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