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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虚报户口年龄欲改回遭拒 告公安机关被驳回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2/15 户口簿上的年龄能不能变更?一位来穗务工的女子当初为入户广州,虚报了自己的年龄,事后,该女子又想把真实年龄改回来,但遭到公安拒绝。一怒之下,该女子将公安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院终审后,判决驳回该女子诉求。
  受访法官指出,个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事项时要坚持诚信原则,如果是个人原因提交虚假材料导致产生不利后果,应由个人承担;如果是由于行政机关疏忽大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材料不真实,当事人要求更正的,应予以支持。
  为入户报假年龄改不回
  1997年12月,陈某因特殊工种招工从清远市迁入广州市,在入户广州时,为满足女性年龄不超过30岁的迁入条件,陈某将出生日期申报为1973年8月20日。此后人口普查时,陈某没有提出异议,其人事档案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也是1973年8月20日。
  2015年3月,陈某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递交《关于户口年龄项目变更的书面报告》,表明她真实的出生日期是1965年8月20日,为此申请户口年龄项目变更,并提交了一代身份证作为证明。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受理后,将陈某的申请呈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审核认为,户籍档案材料显示陈某于1997年12月18日因特殊工种招工从清远市迁入广州市,《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均注明其出生日期为1973年8月20日,这些材料经清远某派出所、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盖章审核。因陈某未能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原户口底册等原始凭据,遂不同意其变更申请。
  陈某为此将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她更正年龄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两次审理均判决驳回诉求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规定,经全国五次人口普查,公民出生日期的问题基本已核实,今后对更改出生日期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实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本案中,广州市公安局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对陈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二审后认为,陈某作为受益者,理应对当时申报出生日期的行为负责。广州市公安局经审核认为陈某的申请不符合确实登记错误而需要更正的情形,依据规定不予更正,符合法定程序。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申请人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经办法官指出,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社会成员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本案对于处理历史档案中存在的不真实材料问题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规范个人行为,推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
  首先,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事项时,要坚持诚信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次,在处理历史档案中材料的不真实时,要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如果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历史档案材料不真实的,当事人要求更正的,应予以支持。如果因个人原因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历史档案材料不真实的,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未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应由个人承担因其提交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记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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