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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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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重拳”惩治电信诈骗:为诈骗提供帮助按共同犯罪论处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28

央视网消息:电信诈骗犯罪要想得逞,需要多个环节的配合,对这些不同环节的诈骗人员应该如何定罪,《意见》也予以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以下八种情形按诈骗共同犯罪处罚: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除了数罪并罚外,还可按照诈骗分子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来定罪处罚,比如为电信诈骗提供"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的,就要按"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罪"这一重罪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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