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正当防卫需要什么条件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12 (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当王小某实施侵害舒某行为时,苏某、舒某等人正在伤害王某某,特别是舒某等人手持凶器,故此王小某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王小某对舒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舒某对王某某的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从案情上看,王某某之所以采取伤害舒某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当时看到苏某、舒某等一方多人,手持铁管、刀等凶器,群殴其父。故此王小某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三)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是否合法。王某某的利益具有保护性,对本案的定性有关键影响。舒某一方动手打人,而且舒某人手众多,且手持铁管、短刀,段父的适当反击也是正当的,王小某实施伤害舒某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其父亲不再受到非法侵害。其目的符合刑法规定。
(四)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不能反击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第三者。舒某是对王某某实施不法侵害人之一,王某某对舒某实施反击不存在防卫对象错误的问题。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伤害舒某的行为时,当时,苏某、舒某一方人多势重,舒某手持一头带尖铁管,苏某手持短刀,而段父一方一人,当时已经受伤,而苏某、舒某一方等多人仍在打王某某。从当时的客观情势来看,被告人王小某抢过木棍,打击舒某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当时舒某手持一头带尖铁管,对王某某的人身威胁性是非常大的,而且舒某也正在伤害王某某。所以,王小某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