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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立案标准2016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7

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相关规定,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这里“数额较大”是指侵占5千元到2万元之间,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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