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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假冒弟弟之名被判刑 检方监督让"罪犯"身份正名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5

“原审被告人周林身份信息错误,现全部更正为:周森。”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收到了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的复函。至此,周林因被自己亲哥哥周森冒名顶罪而背负长达8年的“罪犯”身份终于得以正名,这起由两省两地两级检察机关联手开展的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收到这份刑事裁定书后,岳麓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并未就此停止,因为该裁定意味着周森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法院对其宣判的刑期可能偏轻,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目前,岳麓区检察院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周森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一案的生效裁判展开监督。 

  兄冒弟之名被判刑 

  事情源于2007年发生在广东清远的一起案件。2007年12月26日,在广东打工的湖南长沙人周森与朋友在清远市清城区的一家餐馆吃宵夜。当晚,已有几分醉意的周森与邻桌的何某发生了口角。被人劝开之后,周森自觉吃了亏不甘心,遂打电话叫来几个朋友将何某等三人暴打一顿,致其中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后周森等人被抓获归案。 

  清醒后的周森自知难逃法律制裁,又担心有了案底今后出境做生意不方便,想到远在家乡的弟弟周林人很老实,平时基本不出门,两人年龄又相仿,不如假冒弟弟的名字顶罪,以后就算弟弟知道了,也会念及兄弟情谊而不会揭穿。于是周森遂以弟弟周林的名义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当时办案机关为了核实周森的真实身份,曾发函给“周林”户籍地派出所,但阴差阳错,派出所未能发现其中的错误。于是该案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后,最终法院于2008年9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林”有期徒刑一年。 

  服刑完毕后,周森回到家乡,把事情真相如实告知了弟弟。确如周森所预料那样,弟弟知道后虽然很惊讶,但顾及兄弟情分,没有多说什么。这期间周林因有“案底”,成为公安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工作、生活均受到较大影响,他也想过要为自己洗脱罪名、恢复名誉,但听说要远赴广东去申诉且程序复杂,从未接触过法律的周林选择了接受现状。 

  兄再犯罪吐露真相 

  2012年7月21日晚,周森与夏某等人酒后驾车至长沙某路段,因数次超车未果心生怒气,最终将肖某所驾车辆逼停,并对肖某拳脚相加致其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后二人逃离。肖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2014年8月,周森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其还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等多项犯罪事实。 

  归案后的周森不仅交代了犯罪事实,而且还交代了自己2008年冒用弟弟之名被判刑的事情。公安机关随即找到周林核实有关情况,周林也如实作了陈述。他以为这次应该可以还自己清白了,但在得知要恢复名誉还是要去广东的检察院或者法院申诉,出于来回奔波、怕麻烦的心理,周林再次选择了放弃。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就周森冒名顶罪一事向广东当地检察院发函请求核查此事,但未能得到回应。2015年2月15日,检察机关将同案犯夏某先行提起公诉,同年3月6日,夏某因系缓刑期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周森随后也被提起公诉,2015年11月4日,周森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合并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两级院联手监督 

  夏某被先行判决之后,被害人肖某于2015年5月来到了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控申部门,以自己的正当诉讼权益受到侵害且没有得到合理赔偿、法院判决偏轻为由,请求对夏某寻衅滋事案依法监督、提请抗诉。办案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肖某的诉求,并得知了周森于2008年在广东冒其弟弟之名被定罪的事实。 

  如果冒名一事属实,那么按照刑法的规定,周森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查清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先是提审了周森,讯问冒名之事,接着又了解到当年已经发函请求协查但没有回复的情况。随后办案部门又多次与相关单位进行联系沟通,但直至2015年11月法院对周森进行宣判并生效,冒名顶罪之事仍未查清。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给被害人及无辜者一个交代,岳麓区检察院启动了地跨湖南、广东两省司法部门的联手纠错工作:2015年12月,该院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发函,并寄送了从卷中调取的被告人供述、法庭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请求清城区检察院协助调查。清城区检察院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回应,表示会尽快落实。随后清城区检察院派员至当地法院调阅当年案卷,发现该案当年因部分被告人上诉,案件的终审裁定是由广东省清远市中级法院作出,故将该案移送至其上级单位清远市检察院审查,并将移送情况及时通知了岳麓区检察院。 

  随后,清远市检察院又展开“接力”,立案复查。今年1月,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联系岳麓区检察院请求配合调查落实相关证据。岳麓区检察院积极回应,一周之内先后到岳麓区民政局调阅周林的婚姻登记资料,找周林询问其哥哥判刑时他自己的活动情况,以及其他证明周林不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明材料,进一步排除了周林具有该案作案时间的可能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之后清远市检察院还数次和周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经过两地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和紧密配合,所有的证据均已到位,足以证明当年的裁判确实存在错误。据此,清远市检察院向清远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该案原裁判进行纠正。 

  2016年6月3日,岳麓区检察院收到了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的复函,函件中附带了广东省清远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更正了之前周林身份信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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