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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特点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8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主体唯一性。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只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2.实施强制性。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3.措施临时性。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对子女不一定有影响,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此时才会对子女产生影响,即在需要当兵、考公务员等政审环节,将可能导致子女无法通过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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