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判缓刑期间需要注意什么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1

判缓刑期间需要注意如下:

  1.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2.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4.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有案底。缓刑是指一个人过去犯罪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前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是指有前科的记录,犯罪档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不执行,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