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犯罪主体有什么意义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6/23

一、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二、犯罪主体有什么意义

1、定罪意义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条件之一。任何犯罪都有主体,即任何犯罪都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犯罪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犯罪主体条件的人,才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的人,不能构成特殊主体的犯罪。犯罪条件的具备,是行为人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也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目的的基础。

例如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关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等,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划清罪与非罪以及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2、量刑意义

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同,而不同的具体情况又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

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如:刑法典第307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了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些都说明了犯罪主体的不同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