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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原则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19

 我国采用的是折衷原则,根据刑法第69条作出了以下几种规定: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合并原则。

  以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各国刑事立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1)、重罪吸收轻罪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

  2)、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叛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采用吸收原则的认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执行,轻罪或轻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实用上,颇为便利。但是反对这个原则的认为,吸收原则对于犯过重罪的,无异是鼓励他再犯轻罪,因为对于轻罪已无任何刑罚。

  2、合并原则

  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这种刑期可以较个别定罪最重刑高出若干倍。如刑罚性质不容许实行合并原则时,则科处性质更重的刑罚。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

  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如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排除其他轻刑;对判处几个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几个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对判处有期徒刑又判处罚金等刑罚的,采用合并原则,合并执行。由于采用折衷原则,比单独适用吸收、合并或限制加重原则较为全面、灵活,所以采用这个原则的国家较多,但是折衷两个原则或者3个原则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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