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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讨欠款纠集朋友非法拘禁前男友获刑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9/26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聂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被告人刘某等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拘役二个月,其中吴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胡某曾系男女朋友,2004年至2007年期间,胡某向刘某借债后未还,刘某多次向胡某索要债务未果。今年2月26日刘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章某、龚某、吴某四人共同前往南城县找胡某讨要债务。当日下午17时30分刘某等人驾车来到南城县,经刘某指认,吴某、张某、章某三人下车将胡某强行带上车,后从南城县开车至南昌市西湖区万达商城附近时,在车内刘某等人向胡某索要债务,期间张某用巴掌打了胡某后脑几下,为防止其手机定位,吴某还将胡某的手机抢走并关机拔卡,至当晚21时许才将手机还给胡某,让其和家人联系借款还债。2月27日9时许,刘某见无法索取债务,遂遣散龚某、张某、章某、吴某,自己与胡某共同前往绳金塔派出所投案。2月27日民警先后将龚某、张某、章某抓获归案。2018年3月1日,吴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伤情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章某、张某、龚某、吴某为索要债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张某、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辩护人提出其系合法债务引发的纠纷、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