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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被打心生怨恨 两男子凌晨放火烧车获刑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8/8 中国法院网讯 (朱来宽 沈丙乔)  宿迁一男子杜某因钓鱼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打后心生怨恨,经与朋友预谋购买汽油在深夜窜入被害人家中,将车窗玻璃砸碎倒入汽油用打火机点燃焚烧,之后匆匆逃离现场。没想到赔偿了损失,还被判入狱。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9月9日夜间,被告人杜某、王某以及被害人龙某在钓鱼过程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龙某互相厮打。被告人杜某回家后内心窝火,便告诉被告人王某,其欲烧被害人龙某的轿车。次日,被告人杜某购买汽油后于夜间23时许至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被害人龙某家门口,先用铜条将被害人龙某家前屋大门拧上,后用砖头砸碎被害人停靠在门前的红色福特轿车玻璃,倒入汽油,点火焚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通过指认被害人住处、告知被告人杜某如何躲避监控以及查看被害人汽车是否在家的方式,为被告人杜某提供帮助。经鉴定,被焚毁车辆价值人民币3602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王某分别于2017年11月16日、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杜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杜某、王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已赔偿被害人龙某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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