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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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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受贿罪减刑的条件到底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7/13 关于办理减刑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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