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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25 绑架罪主犯辩护词
本人接受罗某委托,尊重事实和法律,从自首、从犯、犯罪中止等方面,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基本采纳辩护观点,对罗某予以减轻处罚。以下即为整理的庭审辩论发言:
(一)被告人系自首
正如起诉书所陈述的,被告人罗某在同案其他被告人被抓、自首及亲友的规劝之下,从外地辞工专门准备回家自首。对此公安机关、检察院都已经有所认定,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罗某也没有前科。经被告人工作地,犯罪地及户籍地等多家公安机关反复核实,最终可认定罗某除本案以后,没有犯罪前科。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
虽然由于各方面原因,对进行共同犯罪的吴某某、刘某、张某以及罗某等四人,本案中只对被告人罗某进行了审理,但是本案已充分收集到其他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被害人郝某的证言。综合全案的证据,已经足以详细查明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和具体行为,特别是能够分析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事实上,在预谋阶段:张某提议抢劫,吴某某提出绑架(罗某没有提出任何建议);在讨论绑架的目标时刘某提出绑架郝某并得到吴某某认可(罗某同样没有提出任何建议);最后在吴某某督促下确定对郝某实施绑架(罗某只是附和参与)。这一阶段,在确定犯罪方式、犯罪对象以及促成具体的犯罪决定等各个环节上,相对于其他案犯特别是起组织和指挥作用的吴某某,被告人都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甚至没有起到具体作用。
具体准备阶段:吴某某筹钱(8000元)、租面包车、准备塑料绳子、透明胶带;然后吴某某带着张、刘、罗三人到江夏;由刘某引诱被害人郝某现身,其他人指认绑架目标,熟悉地形。这一阶段,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还是另一案犯吴某某,而刘某也基本完成了吴某某给其作出的绑架分工(指认绑架目标),被告人同样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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