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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藏进车门夹层 男子租车运毒被判处死缓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21 一吕姓男子租用一家租车公司的车辆,从广东购买4929.73克毒品藏到车门夹层,自以为万无一失,刚驾驶到上海却被逮个正着。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审结了该案,判决吕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租车运毒,拆装车门藏毒
  2017年4月初,吕某通过网络向一毒贩打听冰毒价格,双方约好在广东某高速下匝道附近交易。为避开火车站、长途车站安检,4月5日,他特意从江苏一家租车公司租借了一辆汽车,独自长途驾车前往交易地点。
  当天晚上,在匝道附近等待的吕某接到电话,对方让他告知车牌号码,并告诉吕某一会有人来交易。之后接头的人赶来,把吕某领到收费站旁边一条小路上进行毒品交易:吕某交给对方25万现金,对方将5包冰毒交给吕某。
  吕某拿到毒品后,找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用毛巾和透明胶带将毒品裹好,再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撬开轿车副驾驶车门和左后车门,将毒品藏进车门夹层,再把车门装好,驾车返回。
  毒品被当场查获,法院作出死缓判决
  车辆驶到上海某街道附近时,公安人员将吕某抓获,从其驾驶车辆的车门夹层内查获5包白色晶体,经鉴定系含量为73.71%的甲基苯丙胺4929.73克。吕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承认购买毒品是为了卖出去赚钱。
  随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吕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
  上海一中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为贩卖而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4929.7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鉴于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吕某未提起上诉。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通讯员 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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