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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野味捕山蛙 非法狩猎被拘役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5/2

因想吃“野味”,三男子铤而走险,相邀进山捕猎山蛙。近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首某军拘役三个月;判处首某华、杨某平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7年11月7日下午,首某军、首某华、杨某平等人在小卖部打牌时听人谈论,“现在山蚂拐(山蛙)蛮多又好抓,这个时候最好吃”。三人心血来潮,便商议进瑶山里去捕猎山蛙。第二天傍晚7时左右,被告人首某军伙同被告人首某华、杨某平带上打鱼机、头灯等捕猎工具,驾驶一辆小车前往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山场内,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用打鱼机电捕山蛙的方法猎捕山蛙两袋,于11月9日凌晨5时许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非法狩猎的蛙类中文名称为棘胸蛙,湖南省范围内俗称“山蛙”,属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数量共122只,重10.5公斤,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首某军、首某华、杨某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止狩猎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捕捉山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江永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希望广大群众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切勿因非法捕猎而触犯法律。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祁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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