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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维持原判终审生效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3/26

核心提示: 灵宝法院认为,以郭某、张某、孙某为首的24人持械斗殴且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该犯罪行为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以郭某为首的7人还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案已经形成以被告人郭某、张某、孙某为首要分子,王某、僧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其他人员积极参与,有较为明晰的分工,以首要分子为联络人,接收任务,并各自联系骨干成员,根据要求,统一安排指挥,组织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由负责联络人收取报酬并分赃,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予以惩处。

 

该犯罪集团中多名犯罪法分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以犯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孙某、张某等1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以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郭某等7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中国法院网讯 (田伟民 席静)  为保障金城百姓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3月1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灵宝法院一审判决,以郭某、张某、孙某为首的24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终审生效。这是2018年灵宝法院向黑恶势力亮出的第一剑。

    自2015年9月起,以郭某、张某、孙某为首的24名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替人非法追债、持棍刀打砸车辆、违法阻碍拆迁工地等大肆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发生一起较为恶劣的聚众斗殴案:2017年5月20日,刘某(另案处理)承包经营的灵宝市朱阳镇某金矿西十四坑口因与他人经营的东十四坑口发生纠纷,遂通过孙某、张某纠集郭某等30余人,刘某经张某给郭某1000元,让郭某购买刀、钢管,郭某伙同赵某周等人购买并制作作案工具,后张某租用三辆中巴车将上述所纠集人员及作案工具拉到某金矿西十四坑口,分发准备好的统一服装及工具,欲强行与东十四坑口抢夺矿产资源。2017年5月21日,灵宝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出动警力进行制止并进行抓捕。

    此外,涉案郭某等人还曾参与一起在该市某公园门口手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并打砸车辆的事件。造成受害人张某峰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受害人所驾驶两辆汽车被损,价值6438元。

    灵宝法院认为,以郭某、张某、孙某为首的24人持械斗殴且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该犯罪行为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以郭某为首的7人还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已经形成以被告人郭某、张某、孙某为首要分子,王某、僧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其他人员积极参与,有较为明晰的分工,以首要分子为联络人,接收任务,并各自联系骨干成员,根据要求,统一安排指挥,组织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由负责联络人收取报酬并分赃,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予以惩处。该犯罪集团中多名犯罪法分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以犯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孙某、张某等1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以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郭某等7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一审判决后,郭某等24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中院。二审中,上诉人和某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三门峡中院认定和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其量刑部分。其余各被告人中院均依法予以维持。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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