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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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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骗取公私财产性质的认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7/4 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所谓“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号指涉港澳台等项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骗取电信服务等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是以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而不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所得数额或者销赃数额来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这种认定标准符合刑法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刑罚目的,因而是正确的。从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的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我们以为对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认定标准。至于犯罪行为人实际获利情况,则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即获利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获利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就是以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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