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死缓如何执行的?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6/22 (一)死缓要件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二)死缓处理方法-----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监狱中度过)[3] 。
  (三)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三、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2、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