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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院开审一特大持枪贩运毒品案 当庭宣判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6/21 今天(6月22日)上午8点30分,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扬州首例特大持枪贩运毒品案件。据悉,该案是目前扬州地区审结的贩卖、运输数量最多的毒品案件,也是扬州地区首例持枪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件由扬州中院院长薛剑祥担任审判长。

  经过四个小时的庭审,下午2点30分,法院当庭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通过其朋友联系原籍广东的陈某欲购买毒品,陈某遂联系被告人林某,并告知其相关信息。之后林某和吴某便一起联系毒品购销事宜,吴某认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扬州有市场,林某同意在广东购进毒品贩卖给吴某,同时邀张某参与毒品犯罪,并商定获利分成比例。同年12月,张某明知林某从事贩卖、运输毒品活动仍与其共同租车、往返广东陆丰、安徽宣城和扬州等地。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林某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206.38克,并随身携带仿64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吴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398.5克,张某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克,非法持有毒品54.63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206.3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情节,其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但其贩卖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9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4.63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林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克,其在共同贩卖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已经查实的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本案合议庭成员在立案后第一时间联系辩护人通知其阅卷;在庭前会议与庭审过程中允许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庭后认真对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重视辩护人在推进庭审实质化中的作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引导下,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讯问、法庭举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现场,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国内多家媒体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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