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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4/25  (一)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最高检《规则》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2、检察院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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