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我国刑法怎么规定网上赌博罪的?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4/13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