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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登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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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男子二次入户抢劫又强奸 数罪并罚获刑十三年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4/1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18日,袁某来到施秉县城关镇中沙大道,见位于某饭店对面一处出租房楼梯口窗户未关,于是便翻窗进入该房屋内实施盗窃,因未在房内翻到有价值的物品,遂将其门后的房门钥匙盗走,欲过后再次进入房间抢劫财物。次日凌晨1时左右,袁某再次持刀来到该房屋欲实施抢劫,其用盗窃所得的钥匙打开该房间,发现仅刘某一人在房内,遂产生强奸刘某后,刘某因顾虑声誉问题不敢报警的想法。后袁某通过持刀恐吓的方式,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对刘某拍照,过后抢走刘某包内的80元现金并离开。同日9时左右,袁某再次来到刘某出租房处准备向刘某要钱,因刘某不在,遂在房间里睡觉等待,12时左右刘某邀朋友杨某、李某一同回到住处,发现袁其明在其屋内,袁某与杨某、李某发生抓扯后逃离。
【法律解析】
经施秉法院审理认为:袁某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经查,袁某在相距较短的时间内两次进入刘某房间实施犯罪,且在实施强奸、抢劫的过程中,不但持刀威胁刘某,且为达到掩盖其犯罪行为和长期占有刘某的目的,采用对刘某拍照威胁,其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归案后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纵观本案,结合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判决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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