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单位犯罪遗漏被告人时应该怎么处理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28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主体中的核心人物,整个案件都是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因此,其地位尤为复杂、重要。从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来看,能够充当单位犯罪案件被告人的,无非包括犯罪单位本身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恐怕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尺度问题。一旦认定失准,将会造成被告人的错列或遗漏,从而可能步入罪及无故或放纵罪犯之端,所以必须持慎重的态度,科学把握、准确界定。


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前没有明文的法律解释,从作者手头掌握的资料来看,理论上大多认为是指在单位中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可能是一人,亦可能不只一人,如震惊中外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在该案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就涉及原县委书记、副书记、副市长等数人。

 
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这是追究单位领导刑事责任的基础。一般来说,单位领导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的创制者;二是没有参与决策,但平时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致使有美部门放任自流、公然进行单位犯罪活动,抑或对单位犯罪采取放任态度,听之任之,不加以制止。有的同志表示出与作者不尽相同乃至相左的看法,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在单位决策机构里反对犯罪或者没有积极主张犯罪,仅仅同意但没有具体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一般管理人员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因官僚作风而对下属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知道却不知道的人区别开来,这些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值得研究和总结。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