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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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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形式有什么?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3/16 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例如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郑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等人案发前在某某生态农庄工作,该农庄被查处后,郑某某和王某某又到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诈骗活动,正是由于熟悉“业务”,使得该公司在短短1个月的时间内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多万元。
  
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在目前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如吴某、李某某合同诈骗案,两被告人将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公证或律师见证,使被害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从而得以骗取人民币50多万元的巨款。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例如郝某以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义与某市城市信用社签订购买国债合同,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买卖国债结算凭证均为伪造。
  
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例如杨某某诈骗案,其将刚办理完的电汇汇票进行复印后立即撤回汇款,然后将复印件传真给受害人以取得信任,诈骗货物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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