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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4

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知,我国刑法对于主从犯的认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的,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故职务侵占犯罪也不例外,也应当适用该原则来认定。具体而言,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其主从犯的认定并不以身份的有无、职位的高低来区分,而是取决其在整个犯罪过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为人对于该犯罪起着积极、推动和主导作用,则即使其没有相关身份和职位,也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1.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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