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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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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5-09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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