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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的特征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11 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罪过形式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在认识上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疏忽大意行为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对自己所实施的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对自己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不论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还是过于自信故意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是说,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的特征是:犯罪主体对自己犯罪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
  2、对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其中对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对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的。但是,过失犯罪主体不论对其过失犯罪行为还是故意犯罪行为所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
  3、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发生犯罪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没有避免发生的过失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不论是疏忽大意过失行为所发生的犯罪结果,还是过于自信故意行为所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不希望、不放任的过失心理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过失犯罪行为或者故意犯罪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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