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检察院批准逮捕能不能保释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5/6

保释期间,刑事案件程序依旧推进,被取保候审人士需承诺保证随时接受传唤。

保释是刑罚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暂时性约束措施,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规定,即对于无须进行逮捕或存在社会风险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可实施保释的强行措施。

然而保释并不代表刑案程序的结束,取保候审人员应保证其能随时接受传唤,行为端正,严格遵守法律赋予的义务。

未经负责机构的许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与乡村。

关于如何实现保释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均可能需承担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惩罚手段;

2、面临获期徒刑或更严厉刑罚时,可借助于保释来避免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威胁;

3、保释的适应对象包括患有严重病患、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乃哺乳婴儿的妇女,同样借此方式避免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

4、在已到达羁押期限,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须采用保释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