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最好的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更多>>
武汉刑事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武汉知名刑事律师,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武汉资深刑事律师,武汉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传真:027-87896508
邮箱:shadf@126.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今天律师楼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更多>>
刑事辩护更多>>
 
刑事拘留期探视规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4/15

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探视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并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则需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方可进行上述活动。这意味着,在案件判决交付执行前,只有辩护律师和其他经许可的辩护人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其他亲属或人员则无法会见。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取保候审、逮捕等一样,都有法定的最长期限。司法机关在确定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及其具体期限时,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定期限来决定。


武汉刑事律师 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沙登峰 律师 手机:13207161718
律师简介 | 联系我们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