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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16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有: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豁免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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