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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犯罪时的常见问题 作者:武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www.whxs027.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7/3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为实施某种犯罪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即告解散。特殊共犯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可能属于多种的共犯形式。

  1、同时犯的问题
  所谓同时犯,又称同时正犯,指对一个客体,单独正犯数人具有并列关系而构成的犯罪。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各正犯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只是偶然地同时犯罪,因而仍属于单独正犯。或者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但行为之间有联络,但构成不同的罪名,也不是共同犯罪。

  2、片面共犯的问题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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